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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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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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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纪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有偿出让、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缴财政核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应越权征收。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肃土地收入管理财经纪律。但是,有的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一直未进入财政核算管理,长期“体外循环”,违反了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8号)及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04〕173号),就规范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工作、严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纪律、严格地价管理、严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6号)再次规定,土地出让金全额缴财政核算管理,“除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设立土地收入银行账户”。据此,请各县区务必认真清理和纠正土地出让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理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体制。尚未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财政核算管理的县区,必须尽快清理规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严重的要报市委、市政府严肃处理。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分配政策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土地出让总价款缴入财政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向财政部门清算拨付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具体分配使用的顺序及比例为:

(一)缴省级财政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规定,缴省级财政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纯收益总额的9%计提。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4〕122号)及《云南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规定,以平均纯收益计算的具体标准为:隆阳区按十三等标准计提,2.25元/ m2;腾冲县按十四等标准计提,1.80元/m2;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按十五等标准计提,1.35元/ m2。

(二)缴本级财政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规定,缴本级财政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纯收益总额的21%计提。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云财综〔2004〕122号文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计算的具体标准为:隆阳区按十三等标准计提,5.25元/m2;腾冲县按十四等标准计提,4.20元/m2;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按十五等标准计提,3.15元/ m2。

(三)支农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四)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据实申报安排。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6〕187号)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以实际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的具体标准为:隆阳区按十三等标准计提,16.0元/ m2(中央4.8元/ m2,省11.2元/ m2);腾冲县按十四等标准计提,14.0元/m2(中央4.2元/ m2,省9.8元/ m2);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按十五等标准计提,10.0元/m2(中央3.0元/ m2,省7.0元/ m2)。

(五)土地收益基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规定,土地收益基金按本级纯收益部分的10%计提。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云财综〔2004〕122号文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计算的具体标准为:隆阳区按十三等标准计提,2.28元/ m2;腾冲县按十四等标准计提,1.82元/ m2;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按十五等标准计提,1.37元/ m2。

(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用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纯收益总额的10%计提。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云财综〔2004〕122号文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计算的具体标准为:隆阳区按十三等标准计提,2.5元/ m2;腾冲县按十四等标准计提,2.0元/ m2,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按十五等标准计提,1.5元/ m2。

(七)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按破产或改制方案,在该企业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以宗地核算。

(八)城市市政建设支出:纯收益支付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后,按需要和可能核算。

上述使用项目及其分配的具体数额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清算,由财政部门分别将款项下达相关部门。

三、关于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直接缴隆阳区财政,由隆阳区财政局按上述政策核算管理和分配使用。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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