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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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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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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政发〔2007〕 5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确定出让方式。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条件成熟的市、县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号、地块,并将申请用地途径、方式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发布和土地有形市场公示。

为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市、县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该宗地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活动,其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决策机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具体问题,集体决定有关事项。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要求较高,仅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竞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严格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国土资源部门出让方案形成后,要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标底)。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标底、底价一经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四、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文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一)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 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招标出让须知;

3. 标书;

4. 投标申请书;

5. 宗地界址图;

6. 宗地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

7. 中标通知书;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 其他相关文件。

(二)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 拍卖出让公告;

2. 拍卖出让须知;

3. 竞买申请书;

4. 宗地界址图;

5. 宗地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

6. 成交确认书;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 其他相关文件。

(三)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 挂牌出让公告;

2. 挂牌出让须知;

3. 竞买申请书;

4. 挂牌竞买报价单;

5. 宗地界址图;

6. 宗地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

7. 成交确认书;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 其他相关文件。

五、发布出让公告

按照国家赋予的法律职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报刊、国土资源网站等媒体发布,并录入中国土地市场网。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联合公告。公告发布后,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申请人。

六、竞买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查。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文件身份证明;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然人、其他组织、境外申请人及联合申请的,还应当分别提交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和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联合竞买、竞标协议等。

境内外单位、自然人经申请竞得土地者,按成立该公司进行开发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该公司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可按约定直接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条件规定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的,取得投标或竞标资格者不得少于3人。同时,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情况保密。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方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方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出让方也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竞价活动,并由具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资质的拍卖师主持。

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标。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方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2.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3.评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不能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4.定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5.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2.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

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5.拍卖主持人提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招价而没有人回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不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9.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过程应制作拍卖记录。

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实施-挂牌

(一)公布挂牌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报价。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新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让人。

(四)挂牌截止。挂牌截止应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没有底线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主持人,由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出价。主持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价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 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让人为竞得人;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幅度高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或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底价者除外。

5.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成交确认书中明确挂牌人与竞得人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照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过程应制作挂牌笔录。

十、签订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招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出让地块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一、公布出让结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十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成交总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后,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于受让人。

十三、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核对后,方可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四、资料归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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