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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您于2017年7月25日,写信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您所在的新塍镇富园村土地本应作为宅基地建房,现建造了医院,希望医院用地所有权不变还是集体土地的信访事项,我们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新塍医院迁建项目位于新塍镇虹桥路东侧、兴园路北侧、新高路西侧的地块,该地块于2009年9月17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批文号:浙土字A[2009]-0240。经秀洲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第40号)无异议,征地补偿安置已到位。又于2016年4月26日,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批文号:嘉秀洲土字G[2016]024号,以行政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供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嘉兴市蓬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关于土地用途变更,请您向规划、建设部门反映。?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秀洲区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经办人:韩超???????????上文是向国务督查电话投诉回复。请看下文,?驳斥回音。????????????行政复查申请书?????????????????????????????????申请复查单位,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富园村五组,组长,钱海潮,集体代表五人,???被申请复查部门,浙江省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秀洲区分局,地址??嘉兴市长虹路376号,??????????????????????????行政复查请求?。对嘉兴市秀洲区国土分局2017年8月31日作出投诉书面回复请求行政复查。?我们的理由?,1,新塍医院迁建批准供地依据浙土字A(2009)一0240。该批文申请项目,节地型村庄整理启动项目2号地块,是农户两分两换宅基地,选址地块,虹桥路东侧,兴园北侧,新高路西侧。该地块于2016年4月26日批准建造新塍医院迁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原批准部门复批,调整规划,属于违规供地。2,时隔七年,该地块建造新塍医院迁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国发[2004]28号。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经批准用地两年未建设行为。该批准用地文件自动失效。3,回复中提到的,嘉秀洲土字G([2009]第40号)农户没有发现张帖征地公告,农户一方也没有征地补偿协议书,根本不存在征地补偿到位之说,农户一方只有新农村建设(两分两换)宅基地置换协议书。根据以上规定,新塍医院迁建属于违规立项用地。法规明确,事实清楚。为了体现法律的尊严,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保护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改变。请求复议机关本着依法理政原则,切实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此致。??????礼。????????????????????????????????????????????????????????????????????????咐件?七件还是集体土地的信访事项,以行政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一方也没有征地补偿协议书

征地补偿 2019-06-06 15: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建房必须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经过合法手续的才可以办房产证。乡镇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
    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 可以翻建,但是必须要符合地方建设规划,并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例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了,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因此,再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翻建的宅基地房屋不能超过原来规定的面积,否则就是非法占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
    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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