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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开展2005年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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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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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发布文号: 建市资函[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为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凡2002年12月18日取得建设部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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