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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锅炉设备采购和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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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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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锅[2001]189号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2001年5月30日转我局的“锅炉制造行业内人士”举报有关锅炉方面的问题材料收悉。对信中举报的有关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1、关于两家德国公司不合格产品的问题。
  来信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令指出不应使用的两家德国公司的产品......”的说法欠妥。我局锅炉局[1999]质技监锅便字2184号函和[2000]质技监锅便字2001号函针对的是经过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而不是全面否定这两家公司的所有产品。如果这两家公司生产的其它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是允许在我国使用的。

  2、关于当地锅炉监管检验机构未做查处、未有作为的问题。
  来信中反映当地锅炉监管检验机构未做查处、未有作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当地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了锅炉安全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了我局,我局锅炉局也提出了处理意见。据我们调查,有关单位已对有关锅炉进行了处理。

  3、关于出国“监造”问题。
  派监督检验人员参加出国“监造”是进口检验工作的一种方式,是依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的。

  4、关于销售商以高回扣腐蚀我系统人员的问题。
  我们已提请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将责成有关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5、关于天津锅检所购置有严重安全问题的VIESSMANN公司产品,以达到广告效应,其领导的亲属为其做代理的问题。
  天津锅检所购置两台锅炉是为了所内供暖使用,不存在为企业做广告的行为。据调查,这两台锅炉是完全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进口检验和安全监督,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
  天津锅检所一副所长的妻子(系下岗职工)是去年经应聘对VIESSMANN公司的下属办事处作为一般职员的,天津锅检所对此进行了调查,本人已准备辞去此工作。

  6、关于经销者骗取(免)税的问题,不属于我局处理的职责范围。“锅炉制造业内人士”已将此信同时寄给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议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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