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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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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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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借、用、还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第五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

第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贷款协议,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三)转贷协议,是指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债务人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协议;

(四)项目单位,是指根据政府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

(五)债务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六)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借用贷款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七)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八)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管理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贷款方要求,结合公共财政职能,确定贷款的优先投放领域。根据地方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

(三)统筹开展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签订政府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

(四)及时公布贷款可用额度、申请条件等信息;

(五)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贷款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统计、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培训地方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提高其贷款管理能力。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贷款管理办法;

(二)确定本地区贷款规模,引导贷款投向;

(三)组织对一、二类项目的评审;

(四)监督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监督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六)建立本地区的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按财政部规定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对项目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三)确认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五)按时对外还款,并为发生拖欠的项目进行垫付;

(六)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提取、支付和偿还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将贷款债务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

(七)按财政部规定做好项目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采购工作;

(二)负责采购合同谈判、签约工作,并及时将签约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办理采购合同履约等有关工作。[page]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根据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情况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三)协助采购公司开展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六)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七)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报告;

(八)制定贷款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拟利用贷款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二)项目的领域、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五)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六)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利用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财政部收到项目申请后,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可用资金额度、项目所在地的债务偿还情况及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确定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

第十六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变动审批情况及时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进度适时对外提出贷款申请,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政府协议及办理贷款生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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