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细说相邻权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9 03:27
人浏览

  一、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因相邻关系而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就是相邻权。

  相邻关系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在相邻关系的认识上,注意几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如房屋相邻产生通风采光的问题。这点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地役权不要求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

  3.主张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

  (一)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允许;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有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对于相邻双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墙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擅自处理。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多方共用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用水。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邻居的生活水源减少。

  对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的,他方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对邻人的损害,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应当允许。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如果在别人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造成别人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时,属于侵权行为,而非相邻关系。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五)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1.相邻权是所有权的扩张;地役权是对邻地的利用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役”是使用的意思。

  2.相邻权是禁止侵害的权利(消极地禁止);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积极地利用)。

  3.在自己的地界上行事,影响他人的利益,是相邻权的问题;在他人的地界上行事,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地役权的问题。

  4.相邻权不必约定;地役权一般需要约定。

  【相关真题】

  (03.卷3.单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A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的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