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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某、彭某诉被告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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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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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天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左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夏晓怀,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赤旗,男,1955年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彭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夏晓怀,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刘雄,主任。

  委托代理人伍从容,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彭某诉被告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大陆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俊杰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夏晓怀、方赤旗,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晓怀,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法定代表人刘雄及其委托代理人伍从容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1年5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俊杰、人民陪审员彭长生、黄耀华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晓怀、方赤旗,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夏晓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彭某诉称,2010年1月24日,赵杰瑜为经营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娱乐城与新大陆银座商厦4、5楼业主签订租赁合同。赵杰瑜于2010年3月18日以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娱乐城的名义向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出具报告,请求对新大陆银座商厦4、5楼中庭(天井)进行加固平整。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法定代表人刘雄等业主委员在该报告上签字“同意”并加盖“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的公章。2010年3月26日,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雄等以“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请“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新大陆银座商厦“3楼中庭(天井)同时进行整改填平”。后,赵杰瑜、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对新大陆银座3、4、5楼中庭(天井)进行填平。原告左某、彭某认为,该填平行为对新大陆银座2、3楼的消防、安全、通风、照明、卫生等产生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2、3楼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雄等以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名义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同意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娱乐城对新大陆银座商厦4、5楼中庭(天井)加固平整的决定; 2、依法撤销被告新大陆业委会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同意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新大陆银座商厦3楼中庭(天井)进行整改填平的决定。

  被告新大陆业委会辩称,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对新大陆银座商厦3、4、5楼中庭(天井)的改造是经大多数业主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改造行为使新大陆银座商厦1楼、4楼、5楼得以成功招商,负1楼、3楼也正在进行,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决定维护了绝大多业主的利益,请求法院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依法驳回原告左某、彭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左某、彭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证明现在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即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备案情况。

  证据2、工作联系函,证明被告新大陆业委会作出对3楼中庭天井作出整改填平的决定;

  证据3、关于请求对新大陆银座商厦改造的报告答复,证明被告新大陆业委会作出对3楼中庭天井作出整改填平的决定;

  证据4、新大陆银座商厦商铺平面图,证明新大陆银座商厦整改前的铺面分布图;

  证据5、新大陆银座商厦3、4楼改建照片,证明新大陆银座商厦3、4楼改变状态;

  证据6、百家乐物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负责人和百家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利害关系人。

  证据7、畅想好歌欢乐迪企业登记资料,证明欢乐迪对商铺4、5楼的中庭天井进行了整改填平。

  证据8、规划图,证明商铺4、5楼的中庭天井在原设计图上就有,其设计进行相关部门的层层把关。

  证据9、授权委托书,证明2楼业主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侵害,希望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证据10,2011年3月15日天规函(2011)60号文件,证明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新增建筑系违法建筑。

  证据11,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文件,证明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添加的构筑物是违法的,应予拆除。

  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对原告左某、彭某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6、7、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0、11未质证。

  被告新大陆业委会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法院提供了6份《请求确认对新大陆银座商厦中庭(天井)加固平整的函》,证明对新大陆银座商厦中庭天井的加固平整是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的,只有极少数业主不同意。

  原告左某、彭某对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提供的该6份证据质证认为,对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左某、彭某提供的11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提供的6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举证、质证、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左某、彭某均系新大陆银座商厦2楼的业主。2009年1月12日,被告新大陆业委员会成立。2010年3月18日,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欢乐迪娱乐城向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出具《关于请求对新大陆银座商厦4、5楼中庭进行改造的报告》,注明“我公司于2010年1月24日与新大陆银座商厦4、5楼业主(全体业主授权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4、5楼物业的租赁合同,我公司租赁该物业经营量贩式KTV。经现场考察和与4、5楼物业业主沟通,我公司认为该商厦的中庭(天井)对整个商厦的合理利用存在一定障碍,特别是在我公司量贩式KTV开业后,有可能对4楼以下楼层的经营造成影响,为维护整栋大楼的综合利益,我公司拟对该商厦4、5楼的中庭进行改造”,自筹资金将中庭部分加固平整,请求被告新大陆业委会批准为谢。” 2010年3月22日,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同意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欢乐迪娱乐城的请求,并注明“请严格按规定施工,确保安全,同时与百家物业有限公司衔接。如你司未经营歌厅,须恢复原状。”2010年3月26日,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向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注明“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欢乐迪KTV有限公司请求将4、5楼中庭(天井)进行整改,本业主委员会已同意,请你公司配合整改,并对其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安全进行;如你公司能组织资金,请对3楼中庭(天井)同时进行整改填平。”后,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将新大陆银座商厦第3、4、5楼的中庭用钢板隔断,并增加使用面积564平方米。原告左某、彭某认为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以上两个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引起此次纠纷。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案中,被告新大陆业委员会于2010年3月22日和2010年3月26日做出的两个决定涉及到对房屋公共部分的改建,侵害了业主即原告左某、彭某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撤销,对于原告左某、彭某要求依法撤销被告新大陆业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雄等以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名义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同意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娱乐城对新大陆银座商厦4、5楼中庭(天井)加固平整的决定和依法撤销被告新大陆业委会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同意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新大陆银座商厦3楼中庭(天井)进行整改填平的决定的两个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对新大陆银座商厦3、4、5楼中庭(天井)的改造是经大多数业主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新大陆业委会在作出决定时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获得业主的同意,且该决定确实损害了原告左某、彭某的合法权益,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同意长沙市天心区畅享好歌娱乐城对新大陆银座商厦4、5楼中庭(天井)加固平整的决定;

  二、撤销被告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同意湖南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新大陆银座商厦3楼中庭(天井)进行整改填平的决定。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新大陆银座商厦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俊 杰

  人民陪审员 彭 长 生

  人民陪审员 黄 耀 华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邓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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