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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爱的单行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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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猛攻司考,埋头法律法理。但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关于婚姻与爱情的争论也不绝于耳。不经意地,我的思路被婚姻、感情及法律关系串联了,发现其实爱也类同于一种债。民法上所称的债,是指基于合同等原因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一些有财产身份利益的东西,对纯感情的方面本是不置可否的。

  那么爱像一种怎样的债呢?在爱与情里,爱类似单务合同,即民法上所说的单方行为。爱也是一种赠予合同,是一种无条件的付出。爱更是一种不确定不定期的合同,可以很久也可以一念之间,随着时间情势可能产生变更,可以悄悄地来悄悄地去,也可以轰轰烈烈地表达出来。爱还是一种实践合同,停留在口头上的承诺永远是苍白无力的。因为爱是一种单务合同,是一方心甘情愿的单方赠予付出,所以,单方的付出几乎是一种痛苦,你不能指望对方有任何回报,你没有权利要求对方为你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对方对你的付出没有任何义务予以回报,甚至,对方可以拒绝接受你的付出。当然,你可以随时终止自己的爱,停止付出,因为你本来是无偿的,没有任何人要求你有义务继续无条件地爱。

  如果要将感情分类的话,主要的应该是亲情、爱情、友情三类,这三种感情有所不同。

  人们常说,子女是父母前生世欠下的债,对于子女的爱,父母总是无条件地不求回报全身心地付出,这种爱最恒久,最彻底,也是天底下最真实动人的。做子女大都心安理得地接受着这种爱。即使作为子女的让父母再失望,他们依然是父母心中永远的宝。这种爱是我们生下来就无条件获取的,得之容易,不是所有人都懂得珍惜和感恩。因为父母对孩子有太多的爱,所以总有很多的期望,有很多的要求,甚至喋喋不休,要知道,没有爱,哪里来的责备与期待。如果得到子女怨恨的这种结果,做父母的心,其实也是会痛的。当然,这种爱也不可过于偏执或者不理性,否则,反而会束缚孩子的成长,甚至令其窒息。

  在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似乎兼具债权与物权的两种特性,民法上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种相对权,仅存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感情方面类似于债权,就是其相对性,即使双方在感情上的付出不对等或不平等,其权利与义务也仅存在于双方之间,约束力仅及于双方,是两人之间的事情。在夫妻特定关系方面,又有着物权的特性,夫妻关系的排他性,要求任何人对其夫妻关系不得侵犯,一个家庭里只能一夫一妻,具有独占性。

  而友情似乎有着更多的平等和对等,相对于前两种感情有着更多的理性,合则聚,不合则散。可以有同时拥有许多朋友,谁也没有对对方有什么负累,自由而随意。如果有幸遇上了真正的友情,没有物质利益和杂念的友情似乎较爱情更恒久,但这种纯友情似乎存在于同性之间更多,异性之间的纯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

  感情是难以捉摸的,相爱的人是幸福而幸运的,但彼此能够永远深爱的毕竟不多,大多数的人都归于平凡。所以,有人戏说,前世欠下的情债,今世偿还。所以今生还是少欠的情债,拥有的尽量珍惜,得不到的,也不必去怨恨,少积点债不是利他而是利我,当然,这只是戏说而已。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人们对婚姻的价值观念也许会有些许的转变,不变的仍然是人们对爱情真谛的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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