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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拿不到合格证消费者起诉到法院一审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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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10位消费者因购车后拿不到汽车合格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解除购车合同,并由经营者承担经济损失。

【购车】2010年4月19日至5月底,先后有11名消费者从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系列汽车共11辆,但一直没有拿到合格证,致使不能做出行驶证和牌照。据消费者反映:购车时,该公司承诺3天内可拿到合格证,但至今合格证还没到手,行驶证和牌照做不出,不敢上路,汽车只好趴在车库。更烦的是,已超过了做证期限,即使合格证拿到手,做牌照也困难。

【调解】6月12日,东阳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会同东阳市工商局立即派员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解决。经查:合格证由该公司抵押于银行,因企业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合格证拿不出来。当日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诺在6月30日前让客户拿到合格证。6月30日,由于该公司不能履约,市消保委又一次派员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组织第二次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协议: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诺在2010年7月9日11时前将汽车合格证给11个客户。但是,到了7月9日11时,该公司又不能履行。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消保委)的职能只是消费争议调解。为此,在该案经两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东阳市消保委终止了该案处理,并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调解不成后,有10位消费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销售商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要求广州某乘用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销售公司在车辆交付近4个月的时间内,仍未将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致使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广州某乘用车公司明知汽车合格证应随车辆一起交付给经销商,却将合格证交付给银行作为经销商贷款的质押物,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得合格证,其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各消费者与东阳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由销售商返还购车款、赔偿利息损失及已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由生产商广州某乘用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债务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某乘用车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已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消费警示】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东阳市消保委发布了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车前要了解汽车销售商的经营资质和诚信度,是否具有你欲购买车型的厂家销售许可证。购车时要当场索要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查看附件和随车资料是否齐全。如果汽车销售商不能当场提供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的,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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