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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限制消费者人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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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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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6日下午3时,绵阳市御营村点十五幢居民于英在绵阳市富临百盛广场有限公司百盛超市购物,只因抄写了商品价格,被保安人员扣留,带至保安室欲进行搜身,被于拒绝后,保安人员既不许于英离开,又不许其打电话,一小时后于又被指责偷了一支护手霜。这些行为给于英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为此,1998年1月7日于英向绵阳市消协投诉,要求百盛超市对所做的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及精神赔偿。

  在调解中,百盛超市以于英代某商场抄价格为由,拒绝调解。绵阳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于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由百盛超市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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