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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清新剂爆炸 商家赔偿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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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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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刘某,从温岭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泽国分会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商家给的5000元钱,激动得直说“谢谢”。

事件的原委是这样的。今年4月中旬,刘某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瓶天使牌空气清新剂,价格10元多,近日在使用的时候清新剂的瓶子突然爆炸,造成剂某的脸部炸伤,入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刘某曾想与店家协商解决此事,但店家称其管不了此事,要求刘某直接找厂家解决,势单力薄的刘某那里有能力直接找商家解决,经济困难的刘某,在无奈之下只得拔打电话12315,向工商与消保委求助,希望能帮其索赔。

接诉后,泽国消保分委与泽国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到商家,对此事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刘某在使用该商家销售的清新剂时,清新剂爆炸,致使刘某脸部受伤,对于整个事件事实,商家没有异议,刘某的入院治疗也属正常性治疗。但商家坚持认为,清新剂是厂家生产的,自己只是销售,对此事没有责任,自己也无力解决此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生产厂家解决。

消保委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据此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应先对刘某的损害事件进行依法赔偿,可在赔偿后,再根据情况向生产厂家或上一级经销商追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在泽国消保分委与泽国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赔偿给刘某医药费2247元,其他补偿2753元,合计5000元。在签定调解协议书时,当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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