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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大巴紧急避险乘客受伤向谁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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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5日,导游胡先生从北京返回,由于没有公司的车来接,于是下飞机后他买了张12元的机场大巴票返回宁波市区。由于胡先生想回位于外滩的公司上班,所以当大巴快到望湖桥的时候,胡先生从座位上站起来走到司机身边,向让司机靠站停一下。不料,话还没出口,胡先生就撞在了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嘴巴、鼻子、前额都磕到了,挡风玻璃也出现了裂缝。原来司机为避让行人穿马路,采取了紧急刹车。

汽车到终点站后,胡先生联系交警前来处理事故。交警经过勘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并不是交通事故,因此建议双方自己协商解决。于是司机陪着胡先生到医院看医生,经过医生检查,胡先生是鼻子骨折,还需要进行继续治疗。

尽管司机师傅现场垫付了700元的医药费,但是他和胡先生都认为交通意外造成,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在赔偿费用上出现了分歧,于是胡先生向鄞州区消保委直属分会进行了投诉。

鄞州区消保委直属分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了巴士公司老总、司机和胡先生双方进行调查。巴士公司老总提出:一是在大巴内都贴有警示标语,提醒乘客在汽车行驶途中不能在车厢随意走动,而胡先生自己在行车过程走随意走动,因此也是有责任的;二是司机是遇上了紧急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并不存在主观错误。胡先生对感到很委屈:他是为了下车才离座的,而且受伤总归是大巴急刹车造成的阿。

鄞州区消保委直属分会的工作人员为双方做了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由于汽车紧急避险,胡先生撞到汽车前挡风玻璃造成鼻子骨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胡先生有偿乘坐机场大巴的客车,双方形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机场大巴公司作为承运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胡先生撞到汽车前挡风玻璃造成鼻子骨折,与大巴司机的紧急刹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机场大巴公司对胡先生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但是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是因为遇上了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受到更大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措施。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胡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造成的,但这是司机为了避免撞上违章行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而大巴司机的避险行为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司机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那个违章横穿马路的人承担责任。

鄞州区消保委直属分会的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后指出:由于引发紧急刹车的违章人员已经找不到,胡先生撞到汽车前挡风玻璃造成鼻子骨折,与大巴司机的紧急刹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机场大巴公司对胡先生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胡先生在行车途中自己走动也是造成受伤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应负担一定责任。因此,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巴士公司补偿胡先生1500元,胡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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