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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收费还贷有始无终?司机状告首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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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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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报道,司机赵先生于7月份在通过京石高速杜家坎出口时,被收取了5元钱的道路通行费,他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5元钱。今天(15日)上午10时30分,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与此案相应的是审计局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12月,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赵先生认为,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赵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京石高速不应该收取车辆通行费。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自己高速通行费5元。

此外,赵先生还了解到,过路费发票上的“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法人单位,已经在2007年4月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废票,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4、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赵先生据此认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他开具的发票上的法人都已经不存在了,当然属于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所以也不应该收取他的5元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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