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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未成先受伤商店有责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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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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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龙泉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购物未成先受伤的消费纠纷,经现场调解消费者获得一件相同款式新的“KAPPA”上衣。

当天下午消费者洪某到我市某喜庆店购买“中国结”,在店中看货物时将手肘靠在玻璃柜台上,身体斜靠在柜台边,谁知玻璃承受不了手的压力,突然破裂。造成洪某右手肘部受伤,到医院缝了三针,同时刚购买的价值600多元的“背靠背”上衣也被划破。洪某要求喜庆店给予赔偿医药费和600元钱,店主称是洪某自己压破了玻璃,店方没有责任,还称要洪某赔他的玻璃。

双方就赔偿的事宜争执不下,洪某于是向市工商局“12315” 举报申诉中心投诉。接到投诉后,中心工作人员不顾星期六休息时间,立即赶到现场,经现场了解,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对店主进行耐心的法规宣传,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柜台的玻璃是被消费者购物时无意压破的,说明柜台的玻璃不够牢固,店主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喜庆店应负主要责任。经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店主赔偿消费者一件新的同样款式的“背靠背”上衣,医药费等其它费用由消费者自负。同时中心工作人员责令店主及时更换柜台玻璃,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李峰 翁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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