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东西忘在家乐福免费寄包处 4天后去取超市说扔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3 22:46
人浏览
“我的东西,超市怎么可以随意处置?”昨日上午,方建生怎么也无法理解,他寄存在家乐福双桥子店免费寄包处的公司招牌,因忘记取走,4天后竟被超市扔掉了。对此,超市解释说,超市只为顾客保存3天,过期超市将自行处理。

5月17日晚上9时许,拿着刚为公司做好的招牌,方建生下班后骑电瓶车来到家乐福双桥子店,想顺便买些东西回家。为图购物方便,他将招牌寄存在免费寄包处。购完物后,方建生赶忙去取车回家。4天后,他才想起,招牌被忘在超市的寄包处了。当晚,他拿着寄存小票来到超市索要招牌,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招牌已被扔掉。这让他很难接受,“忘记取走,我是有责任,但超市怎么可以随意处置我的东西?”

昨日上午11时许,成都商报记者来到家乐福双桥子店,在三楼的顾客服务部,超市工作人员查看了方建生的寄存小票后来到“储物间”,查找了当日的登记记录,发现确有登记,但方建生的招牌已无处可寻。超市负责人蒲艾青解释说,超市在免费寄包处贴有告知牌,其中规定,顾客忘记取走的物品,超市将保存3天,逾期则对该物品进行报损处理,若是贵重物品,超市会想办法联系顾客。蒲艾青称,超市没有足够空间帮顾客保存物品,“我们已经尽到我们的义务。”

成都商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该超市贴有提示,属于“明示告知”行为。超市可以最大限度地免除责任。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目前还属空白区,超市的做法不违法,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时间期限,但须明示告知消费者。不过,超市自行处理逾期物品的做法有所不妥。

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兴超认为,因是免费寄存,超市和顾客之间不存在代管关系,超市在醒目位置贴出告知牌,已尽到告知义务,顾客忘记取物是自己的过错。但超市将逾期物品扔掉的做法欠妥,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他建议超市将超过3天未取的物品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记者 王雅林)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