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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公司不守信擅变合同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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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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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消费者申先生于2005年9月11日与深圳市某家居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据消费者申先生称,在实际装修过程中,绝大部分材料的采购,既没有他的清点、验收,也没有他的确认,甚至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也有些是他不知道的。最后导致装修费用比事先签订的金额多出4万多元。

  消委会处理结果:消费者认可了部分新增项目,被投诉方退还了消费者不认可的部分装修材料和部分新增加项目的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整。

  消委会点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装修材料的采购及新增加的装修项目没有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也就是,装修公司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且装修公司变更合同内容也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则装修公司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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