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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底度收取“霸王”水费 重庆市一供水公司被工商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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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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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重庆讯 (李红平 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奉节县新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吐祥分公司设定用水底度,向用水居民收取“霸王”水费,仅今年3月至9月就向部分居民多收1500余吨水费。12月1日,重庆市奉节县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今年10月11日,奉节县消费者委员会吐祥分会接到消费者匿名投诉称,奉节县新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吐祥分公司,在收取水费过程中,按水管直径大小决定每月用水底度,对不按底度缴费的用户实施停水处理。
吐祥分会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到该公司6年来一直按照《奉节县乡镇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对居民用水户采取按水管直径大小设定每月用水底度,4分水管水表每月为3吨,6分水管水表每月为5吨。供水公司每月对不足底度用量的用户按底度收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用户,实施停水处理。
吐祥分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便将投诉转送到奉节县工商局建议立案查处。县工商局经走访有关当事人,核对吐祥供水分公司收费底卡及水费收据,均证实该公司按最低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属实。
据抽查,从今年3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对302户用水户实行了底度收费,多收水量1503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12月1日,奉节县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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