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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征婚信息要双倍返还婚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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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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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联合婚介行业协会推出 《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本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为了保障征婚人和婚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婚介服务市场,天津市工商局和天津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近日共同监制并推出了《天津市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天津全市推广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婚介机构对征婚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不实描述或宣传的,双倍返还婚姻介绍服务费。
当前,通过婚介机构寻找伴侣的方式已逐渐被人接受,但部分婚介机构存在的使用自制合同内容不规范,口头约定服务事项不兑现,发布虚假征婚信息,巧立名目乱收费,甚至雇佣“婚托”骗取钱财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婚介市场的发展。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天津市工商局和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共同推出了《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据介绍,此次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征婚人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婚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次数、合同有效期和从业人员规范服务等相关条款,为维护征婚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持和依据。
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婚介机构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对征婚人提供的一切信息或征婚人声明需保密的信息必须保密。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婚介机构需将征婚人提交和填写的信息资料完整退还不得留存。如果婚介机构未按约定退还征婚人相关资料,丢失或擅自留存的,双倍返还征婚人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明确约定,如果婚介机构对征婚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不实描述或宣传的,双倍返还婚姻介绍服务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如果婚介机构在媒体上发布未经征婚人书面确认的个人信息,将双倍返还广告费。同时征婚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据悉,天津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近期还制定了《天津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草案),明确规定婚介服务经营场所必须50平方米以上,“红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婚介服务资格证书。同时,要求征婚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婚介机构介绍自己的所有信息资料,并出示有效证件予以复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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