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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收养能否获法律支持 抗震救灾法律研讨会开展研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2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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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召开研讨会,就抗震救灾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6月12日,值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一个月之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在京召开了抗震救灾法律研讨会,就地震后所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捐赠中的相对过剩问题值得注意
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部副部长王舒侬在研讨会上表示,在接受捐赠过程中,他们发现了一个现象,即很多捐赠人指名要捐赠给某个项目。这就造成了捐赠的相对过剩,不是说捐赠的钱和物资太多了,而是由于都集中在少数项目上,造成了相对过剩。如,捐赠人指名捐赠给某个学校用于重建的钱和物资,已经足够建几所这样的学校,而灾区其他的一些项目设施却面临重建资金不够的问题。“但我们又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
据了解,《捐赠法》第12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第18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平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在立法层面尽快予以完善。
法人能否收养地震孤儿引起探讨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一些法人企业纷纷表示愿意收养地震孤儿。而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是自然人而非企业法人。因为收养在法律上被称为拟制血亲的行为,其含义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没有自然亲生的血缘关系,收养是要在他们之间建立如同血缘关系一样的法律关系,即重新建立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团体、公司等法人不能够作为收养人。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银认为,法人收养既不建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即养父母子女关系,也不解除自然血亲关系。法人收养主要体现道义、法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理念。自然人收养旨在建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非经法定程序及协商一致,不得随意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受《婚姻法》、《继承法》的调整。由于法人组织财力雄厚,具有优越的物质条件,有能力为被收养人的成长提供安全可靠的硬件条件,而且法人组织尤其是那些具有历史积淀的大型企业,往往具有健康、高尚的企业文化,能够为被收养人的人格、精神、心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丰富的智力支持,因此允许法人收养对孤儿来说有诸多好处。
李银建议,可以修改《收养法》或制定《法人收养法》,走出拟制血亲的局限,扩大收养主体的范围,从立法角度确认法人收养制度,对法人收养的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规范。如对收养条件做出规定,只限于那些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规模型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呈送相关资料,经过形式及实质审查后,与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包括民政部门、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儿童福利院等)签订协议,并报民政部门批准。法人的收养行为必须全程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收养的孩子不解除与生父母法律关系,不形成拟制血亲法律关系;在被收养人被抚养成人,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收养关系即可无条件终止,不受《婚姻法》、《继承法》的调整;在收养期间,收养关系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如发生法人主体的变更,由变更后的法人继受收养义务;如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由国家继受收养义务。
信用工具在灾区可发挥特殊作用
目前在灾区的物资分配上,存在着登记比较困难的问题,可能导致重复领取的现象,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林钧跃认为,可以用信用工具来解决这一问题。林钧跃表示,信用工具有记录功能,对于救灾物资的需求种类、管理,救助款项的使用情况都可以进行记录,可以临时替代发放救济物资的凭证,形成结算记录,发挥维护灾区生活秩序方面的作用,也有助于向捐赠机构提供救济款项使用的记录。而且灾区群众居住条件简陋,不便携带现金,提倡使用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还可以防止被盗窃。
林钧跃建议,在灾区短期实施类似美国《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的法律,让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向灾后恢复生产、灾区重建、文物保护、生活救济等方面的用途倾斜。
针对地震后一些受灾群众可能因无法及时偿还灾前信用卡消费所产生的欠款,从而导致在银行系统自动留下不良记录的情况,林钧跃建议银行对于出现在特殊时间段的灾区群众账户中的不良记录,要建立当事人申诉和更改记录的机制。
不可抗力免责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
针对此前有关被地震摧毁的房屋,如果购房人还未还清贷款的,是否需要偿还等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员宋泓均博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宋泓均说,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公司和自然人因为地震而导致生命丧失、财产丧失、预期收入丧失,则地震是还贷义务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可以成为构成免责的充分条件。如果此时银行继续向这些公司和自然人追索债务,保全本息则有失人道。金钱债务本身虽不太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但因金钱债务的支付迟延却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灾区购房人因地震而逾期还贷的责任可以因地震而免除,购房人可以不支付逾期罚息,这也是央行要求灾区各商业银行免除灾区按揭贷款罚息、妥善对待迟延还贷的原因。
据参与组织此次研讨会的正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介绍,针对灾区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他们将组织100位法学专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为了给灾区群众及时提供法律指导,他们组织力量专门编辑了《抗震救灾法律热点》一书,并于当日向中国红十字总会捐赠了500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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