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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开封试用后不污损可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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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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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几经听证审议、屡做修改的《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方案终于在各方期盼中落槌。在大家关注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上,尽管商家方面持集中反对意见,但方案仍然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焦点一:拆封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

  此次对制订于12年前的《消保条例》予以修正审议,其中一些条款引起商家和企业强烈反弹。争议最集中的一点就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家普遍认为,商品拆封后影响二次销售,因此拆封后的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鉴于拆封后的商品是否完好这一点争议太大,市人大常委会又谨慎地通过媒体征求市民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

  法制委员会委员许解良在昨天表决前表示,推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让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没有了意义。但是,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也需要平衡,消费者在选择退货时必须承担保证商品本身完好的义务。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最终表决稿中,维持了此前的条款,即:拆封后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可以适应七日无理由退货。

  焦点二:商业信息不能批量发送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从源头上强化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为此,《修改决定》增加了两方面要求:一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二是要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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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经营者往往通过批量发送商业性信息的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还增加了消费者的费用。为此,《修改决定》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如果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焦点三:违法商户要上“黑名单”

  在审议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实现联动惩戒,必要时将其列入“黑名单”。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后,本市正在积极推进统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的工作。《修改决定》对此规定:“处罚机关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原标题:消费者保护条例通过开封试用后不污损可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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