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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助力车轮胎爆炸妻死夫伤 销售商赔偿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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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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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力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夫妻俩一死一伤,事后查明助力自行车原系假冒产品,销售商无法举证生产商和供货商,被判承担主要责任。6月18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向死者家属承担各项经济损失79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日,钟某某以2500元在胡某某车行购得“嘉力”牌JL-48CC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一辆。2009年5月15日,钟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妻子回家,途径分宜县城环城北路时,后车胎突然爆炸,车辆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钟某某和妻子严重受伤,妻子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钟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轮胎突然爆炸导致翻车。重庆嘉陵贝斯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是商标“嘉力”的持有人,但涉案助力车的合格证与贝斯特公司提交的嘉力牌汽油机自行车合格证在纸张质地、字体大小、型号标注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且该车的说明书内容是关于摩托车的使用保养。后经工商部门认定,涉案车辆系假冒产品,并非贝斯特公司所生产,而且该车的排气量、最高车速、整车净重等均超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

  法院审理期间,胡某某要求申请对涉案车轮胎爆炸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回复:送检内胎上没有生产厂家,商标不清楚,在没有核实送检内胎、外胎生产企业前,中心不能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胡某某指出南昌鑫嘉利工业有限公司系涉案车辆的供货商,但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钟某某在胡某某处购买的假冒侵权产品JL-48CC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轮胎爆炸所致,该助力自行车在排气量、最高车速、整车净重等均超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应认定为缺陷产品。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胡某某销售的涉案助力自行车的轮胎生产厂家不明,导致本案争议轮胎爆炸原因无法通过鉴定等法定途径查明,故胡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缺陷产品责任,鉴于其亦不能提供证据指明本案车辆的生产者、供货者,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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