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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议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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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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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解读

  2010年11月20日,赵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朱某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80万元,赵某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万元定金,双方应在2011年1月20日之前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由赵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房款,如赵某违反约定,则不得要求返还定金,如朱某违反约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支付定金10万元,朱某亦将房屋交付给赵某。后朱某反悔,拒绝配合赵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赵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朱某双倍返还定金。2011年4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朱某双倍返还赵某定金共计20万元。

  【律师议案】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赵某和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赵某支付了定金,朱某作为出卖人不仅应当交付房屋,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配合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朱某至今没有履行该义务,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履行合同存在法定事由,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赵某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朱某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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