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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11月27日,原告(乙方)作为买方,被告(甲方)作为卖方,双方共同签订两份《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产买卖合同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中山路幸福楼88号(房产证号:(1990)4038号,售价港币1l227l124元,下称A2房)及89号(房产证号:(1990)4039号,售价港币12l200l000元,下称B房)的两处房产出售给原告,合计售价港币13l427l124元。在两份房产买卖合同签署之前,被告已将该两处房产出租,对此原告是知晓的。2010年12月26日,原告正式取得该两处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双方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采纳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制作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在该制式文本的基础上签署了本案合同。2010年12月23日,深圳市公证处对本案合同的签署过程和合同真实性等问题进行了公证。在签署本案合同的当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与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丙方作为甲方善意对乙方履行义务的担保人。2003年12月27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关于购买幸福花园1-102A2、1-102B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内容主要涉及购房款的支付问题。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上述两份房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忘录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并于2010年12月26日取得两处房产所有权,但被告违反其在补充协议中的承诺,未与房屋租赁人终止租赁合同,也未能实现B房月租金人民币90l000元的承诺(现租金为人民币68l000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港币2l685l424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50l000元。2011年11月19日,被告提出反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体的反诉请求如下: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本案两份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将前述两处房产售卖给原告,售卖价为港币13l427l124元。原告于2010年11月27日支付港币400万元,2003年12月29日支付港币900万元,合计港币1l300万元,扣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港币126l432元,原告尚欠被告房款港币300l692元未付,因此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还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0l000元。被告应该怎么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其他 2016-05-24 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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