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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 消费者获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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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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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外地工作的一位射洪消费者来县消委投诉:射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拒不赔偿。2005年7月消费者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规定交房时间是2006年6月20日,合同明确了双方不按合同执行,按万分之五付违约金。直到8月20日开发商才将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延期50天,造成消费者婚期推迟。消费者找到开发商讨个说法应该按合同办事,对方态度生硬,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县消委受理投诉后,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委人员多次向开发商讲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执行,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延交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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