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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房后押金被扣二房东“人间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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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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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扣下了押金

2010年3月初,吕某与沈某签订租房合同,租下了位于杭州黄姑山路20号2幢四单元601室的一个房间,租期从2010年3月8日至2011年3月7日,租金为550元/月。吕某住了几个月后,因故要搬走,沈某于12月初将该房间转租给了韩先生。签订租房合同时,韩先生向沈某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并交给了沈某550元押金,沈某还给他写了一张书面的收据,约定房屋租期结束后退还这笔押金。

2011年3月10日,租房合同到期了,但韩先生表示还想长租下去,沈某没有拒绝,又收了他一个季度的房租,租期延伸到了6月10日。“前一周沈某突然通知我说房东要收回房子了,叫我搬走,我临时去找房子,到18日才搬走,本来约好那天当面清算,把押金退还给我的,但是后来没有见面。23日我又联系他,他就说不退了,然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想联系房东本人,也没有联系方式。”他计算了一下,550元押金扣去拖延的8天租金,应该还可以退还294元。

韩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与沈某签订的租房合同。该合同是在沈某与吕某签订的合同文本上,加了备注,说明该房间在原定的租期内转租给了韩先生,租金是在吕某原先的房租基础上上浮10%即660元/月。韩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以及户口所在地也记录在了合同上。记者按照合同上的电话联系沈某,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士,称无沈某这个人。

律师:租客要核实出租方身份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杭州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华律师。他肯定了韩先生与沈某之间的合同有效,又指出:“这里有两重租赁关系,二房东既是承租方,又是出租方。由于与房东本人的租赁关系在先,所以既然房东提出要解除合同,那二房东与韩先生签订的合同也将无法履行。这其中如果造成损失,也应当由二房东承担。”而现在二房东拒不退还韩先生押金,显然是不对的。

陈律师说:“如果已经征得了房东的同意,房客是可以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的,这一点并未被法律禁止。但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租客在签订租房合同之前,最好能够了解承租房屋的产权是属于谁,理论上,只有房屋的产权人和持有书面委托证明的代理人,才有权处理房屋的买卖租赁事宜。”

陈律师说,有过不少租房诈骗案,是非房屋产权人冒充房东出租房屋,骗取了租客的租金后就卷款潜逃,所以大家在租房时应当“多一个心眼儿”,核实出租方的身份。“韩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连二房东的身份证都没有见到过,实在是太大意了。其实,既然转租已经征得了房东本人的同意,租客大可直接与房东本人签订租房契约,跳过二房东这一层,也可以避免不少风险。”

韩先生向本报热线85188518反映:去年年底,我从一位男子手里承租了一个房间,他是二房东,经房东同意后将该房间转租给我。租期满了之后,我又续租了3个月,但后来房东临时要收回房子,我只能搬离,可二房东一直扣押着我的全部押金,不予退还。希望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此事。

见习记者 陈伊丽 记者 嵇乐希 维权报道

(责任编辑: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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