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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合同有约不依 擅自变更又添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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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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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消费者申先生于2005年9月11日与深圳市某家居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装修公司)将根据甲方(消费者)确认的材料预算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指派员工陪同、协助甲方到乙方商场购买材料,并由乙方商场按规定分批将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并向甲方出具电脑打印的购货清单,交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清点、验收和签字认可……”。据消费者申先生称,在实际装修过程中,绝大部分材料的采购,既没有他的清点、验收,也没有他的确认,甚至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也有些是他不知道的。最后导致装修费用比事先签订的金额多出4万多元。申先生在与装修公司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新增加的工程项目、用材数量、收费、计算方式等方面产生重大分歧,于是消费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此事投诉到市消委会。

  消委会处理结果: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消费者认可了部分新增项目,被投诉方退还了消费者不认可的部分装修材料和部分新增加项目的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整。

  消委会点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属实,装修材料的采购及新增加的装修项目没有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也就是,装修公司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且装修公司变更合同内容也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则装修公司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装修方面的投诉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很多情况是由于双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装修公司购买回来的材料,按照合同规定,须经消费者验收、清点,但也有一些消费者由于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到现场清点、验收,或嫌麻烦,于是就在电话中同意使用装修公司购买回来的材料。还有一种情况是变更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比如新增加的装修项目,由于没有书面协议,事后双方对消费者是否同意增加的项目而争执不下。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消委会提示广大消费者:首先,应当找有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其次,在装修前应当与装修公司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将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材料的等级和规格、付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内容详细写入合同。再次,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应当严格、全面的履行,任何对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的改动都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尽量形成书面协议,口头的约定,事后产生争议时,举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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