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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代购买到假货,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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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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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韩某是朋友。陈某去云南旅游,韩某委托陈某购买一块玉石。后陈某带回一块很漂亮的长方形“玉石”,价格是3000元。但韩某找有关部门鉴定后,结论是该“玉石”是仅值十几元的假货。韩某找到陈某,陈某声称自己是在一小摊上买的,并且自己也买了一块价值1500元的玉石,并出具给了记载购买两块玉石价格的信誉证。两人根据信誉证上的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当地工商部门回答说查无此人和营业执照。韩某认为是陈某没有尽到合理购买的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疑问:托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损失应由谁承担?

  解答:陈某委托朋友韩某购买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两人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了一个无偿委托合同,但并没有对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陈某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关键是看其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案情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心存故意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排除的,至于其是否有重大过失,从其购买这样贵重的物品她没有在大商店买,而是在小摊上买,可以认为其是有过失的。但陈某毕竟是在有营业执照(尽管是假的)的小摊上买的,同时也索取了信誉证,且陈某本人也买了同样的物品。因而,并不能认为她的行为有“重大过失”。综上,陈某作为委托人虽然存在过失,但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韩某进行赔偿的义务,陈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案情:陈某、韩某是朋友。陈某去云南旅游,韩某委托陈某购买一块玉石。后陈某带回一块很漂亮的长方形“玉石”,价格是3000元。但韩某找有关部门鉴定后,结论是该“玉石”是仅值十几元的假货。韩某找到陈某,陈某声称自己是在一小摊上买的,并且自己也买了一块价值1500元的玉石,并出具给了记载购买两块玉石价格的信誉证。两人根据信誉证上的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当地工商部门回答说查无此人和营业执照。韩某认为是陈某没有尽到合理购买的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疑问:托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损失应由谁承担?

  解答:陈某委托朋友韩某购买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两人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了一个无偿委托合同,但并没有对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陈某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关键是看其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案情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心存故意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排除的,至于其是否有重大过失,从其购买这样贵重的物品她没有在大商店买,而是在小摊上买,可以认为其是有过失的。但陈某毕竟是在有营业执照(尽管是假的)的小摊上买的,同时也索取了信誉证,且陈某本人也买了同样的物品。因而,并不能认为她的行为有“重大过失”。综上,陈某作为委托人虽然存在过失,但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韩某进行赔偿的义务,陈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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