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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内失手机 双方都应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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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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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川区消费者任某因在某火锅店就餐时,发生手机被盗一事在达县消委的帮助下,讨得了说法。

任某一行八人于2006年3月29日下午7:40时来到位于南外镇的某火锅店就餐,待何某点好菜品后,何某便用手机拨打另一朋友的电话,邀请其共同一起吃晚饭。随后将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由于就餐人员多,天气较热,何某便脱下外衣披挂在靠椅上,并要求服务员拿罩子将其罩上,一直等了近40分钟,服务员才将衣服罩上。临近就餐结束时,何某准备再次使用手机时才发现,手机已经被盗。与店方论理,协商解决不成,投诉至达县消委会。

达县消委会调查认为:经营者应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将衣服挂在靠椅上,要求服务人员及时用罩子罩上,若果服务人员能够及时服务到位,马上用罩子罩上衣服,就有可能避免该事故的发生。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手机被盗一事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手机是随身携带物品,消费者负有自己妥善保管的责任,或者将其放在有效的视野范围内,加以看管。因此,手机被盗,消费者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经营者承担部分损失3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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