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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移之“术”必自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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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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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陀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刘某的投诉,被诉单位为上海徽国当天快递公司。5月25日,我委通过114查询台联系了该公司,了解到快递物品至济南,且由于是加急件,公司也承诺第二天就送到,并收费65元。但该公司未按约定送件,经交涉,对方同意退还55元费用,但消费者至今未收到退款。
据此,我委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证实刘先生所诉情况属实。在与该公司的交涉中,我委指出,根据消保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应当与许诺相一致”。因此,既然你商家违约,那就得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而商家百般推诿、敷衍。我委即上门核实调查。但出乎意料,按消费者提供的地址走访发现,该公司已经搬迁。该小区物业也表示,公司几个月前就搬走了,而且由于欠电费,供电局切断了该单位的供电。最终由于被诉方地址不明确,故向消费者解释无法受理后,消费者接受并表示走其他途径解决。
该例说明,商家经营有固定地址,这在其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是有登记的,应不得在未办理变更地址手续前,擅自在其他地方经营。然而这种现象已普遍存在,注册的和无证经营的不诚信企业象游击队打游击,经常跨区变迁经营地址。对此,消保维权之路可谓举步维艰,甚至束手无策。消委维护的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侵害,必有违法行为存在,有违法行为必要受到处罚,处罚必将是严厉的。所以,我委呼吁各“商消”链接平台在源头上遏制违法企业的侵权行为。诸如114、网络等服务平台,应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商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起责任,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审查复核,清理一些“用心良苦”的不法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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