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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到门实到点中途加价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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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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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家住民生路的消费者周先生投诉,反映其委托宝山某物流公司快递货物至福州老家,快递费用600元,约定送货上门。然而该公司将货物运至当地分公司后就迟迟不肯送货上门。周先生就此询问物流公司原因,对方竟告知其支付的快递费是“点到点”的,送货上门需另行支付费用。周先生无法接受此说法,投诉至消保委要求物流公司遵照约定送货上门。
调解结果:
宝山区消保委调解,物流公司最终同意不加收任何费用,将消费者的快递货物送上门。周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投诉就此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消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约定是经营者的首项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点评:
区消保委认为,物流公司若在签订协议时承诺消费者送货上门,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按照该公司的解释则未将服务的内容及收费项目明确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门到门”,“点到点”是物流公司根据运送货物的路径长短而定义的两种服务项目,同为快递货物但服务内容与价格均有差异。因此宝山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务必书面确认快递物品是“门到门”还是“点到点”,并明确违约责任,以防经营者不遵守约定或半途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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