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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义务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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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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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回义务】药品召回义务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药品召回义务与药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药品召回义务的生成是因药品存在缺陷,而药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亦以药品缺陷的存在为必要要件。在后续观察义务履行中,发现药品存在缺陷,即产生药品召回义务,应召回而没有召回或者没有及时召回,致使缺陷药品造成损害的,就发生药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药品缺陷赔偿责任与召回制度共同担负对患者利益的保护使命。具体表现在:其一,因发展风险所致损害,发展风险不可为抗辩的;或者药品在销售当时即存在缺陷,应当召回而未召回导致损害实际发生或扩大,此时以药品缺陷损害赔偿为诉因对受害人有利,其救济的损害范围大于(未召回致使损害扩大的情形)或等于(未召回致使损害实际发生的情形)基于未召回致人损害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救济的损害范围;其二,制药商适当履行了召回义务,但由于患者自身原因致使损害发生,例如未按照召回通知停止服用,不能以违反召回义务为诉因请求赔偿,但可以药品有缺陷为诉因。其三,药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尚未实施召回,但可要求制药商承担缺陷药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召回义务的履行关乎药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和承担。召回义务之履行具有消除危险责任性质,及时有效实施召回,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药品存在的安全隐患,使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无发生可能;可以将已发生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内,帮助制造商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责任赔偿费用,保护了企业利益,更维护了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能避免和减少司法诉讼、保险赔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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