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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变脸”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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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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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燃气储蓄卡加收年服务费
 据消费者朱先生讲,2002年他在哈尔滨建设银行办理了燃气储蓄卡,由银行代收煤气费。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燃气储蓄卡和活期存折一样,不收取任何费用。然而,今年8月,他到建设银行交煤气费时却被告知,燃气储蓄卡需加收10元年服务费。朱先生很不理解,当初讲好不收费用,怎么突然又加收什么年服务费?朱先生当即提出退卡,但银行表示,退卡也得收取2004年、2005年两年的服务费20元。对这个答复,朱先生感到很难接受,他认为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服务内容,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建设银行理应向他道歉,并退回扣掉的20元服务费。此项要求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后,朱先生投诉至哈尔滨市消协。

调查:不退卡视为默示接受
 哈尔滨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此事展开了调查。据了解,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具备透支功能的为信用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的为借记卡。哈尔滨市煤气公司为煤气用户在建设银行办的煤气储蓄卡是借记卡的一种。

  哈尔滨市煤气公司于2002年开始委托黑龙江省建设银行代收煤气费,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由建设银行各分理处代收煤气费,收费过程中需要的成本制作费用由银行方面负责。最初建设银行受煤气公司委托代收煤气费是完全免费的,2004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建设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开始对建设银行发放的借记卡全面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年10元人民币。2004年12月10日至20日,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在各营业场所发布了关于收取借记卡管理费的公告,称不接受收费服务的消费者在12月21日前办理退卡手续,否则视为默示接受服务。

 朱先生告诉记者,银行仅用10天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发公告是远远不够的,他几个月才去交一次费,根本没看到公告,这并不等于他就认可这项收费。

分析:银行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消协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建设银行向代收煤气费用户收取年管理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一是代收费成本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在银行和煤气公司的委托关系中,到银行交煤气费的消费者只是这一委托关系的第三人。银行借记卡是银行与委托单位间委托合同的一项经营成本,银行代收行为权利义务均应由委托单位来承担。二是消费者在不知道银行变更服务内容的前提下无法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银行代收费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作为第三人不是这项服务约定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做默示的意思表示。三是即使把消费者强行纳入建设银行代收费行为的法律当事人的关系中,建设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做法也有待商榷。《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银行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2003第3号令要求在营业场所张贴收费公告的做法,并不能保证所有接受银行服务的消费者知悉,不具备《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定要件。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建设银行依据的是下位法,其内容不能对抗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栗对记者说,这一纠纷暴露了一些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轻视。煤气公司作为委托方,应该以广大煤气用户切身利益为重,提前预见到代收银行收取服务费可能给煤气用户带来的损失,做好预防和补救工作。而银行更应该充分考虑到煤气用户因历史上交费习惯很可能看不到收费公告的特殊状况,对这些用户做出延期收费等特殊服务,不应该单方面扣除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及时办理退卡手续的消费者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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