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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认真履行职能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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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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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县黄某销售水稻种,造成62户农民水稻减产,经过工商、消协三个月的努力,日前终于画上了句号,农民获得1.5万元的经济赔偿。

2006年8月4日上午,兴文县共乐镇9户农民代表来到工商局12315申诉中心,称在经销商黄某处购买的某种业有限公司制的“泰香5号”水稻种子,种植后发现水稻出穗已成熟、正在孕穗、还在园杆期各占三分之一左右,造成损失,要求经销商给予赔偿,但经销商拒绝赔偿。申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深感此事的严重性,面对来访农民,工作人员一边热情接待、稳定来访农民的情绪,一边向县政府汇报,同时立即组织人员会同农业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涉及农民60余户,面积200余亩水稻植株高矮不齐,抽穗前后不一,穗子有大有小,叶色也深浅不一。8月9日,县工商局、县消协会同农业部门和共乐镇政府,对共乐镇9户农民代表集体投诉农资经销商黄某一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黄某对62户农民购买的300公斤稻种按照每公斤补偿5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日前,62户受损农民的经济补偿1.5万元已全部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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