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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遭殴肇事者逃 经营者担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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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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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就餐时,无端遭他人殴打,而店主张某未及时制止,致使打人者逃逸。5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刘某医药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误工费、餐费等共计2794.3元。
  
  2003年8月18日中午,刘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邻桌客人突然发生斗殴,导致刘某左腹部受伤。随后,刘某赶至该市海慈医疗集团进行救治,医生诊断结论为:左腹部创伤,并建议休息一周。今年,刘某以“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张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及时报警,最终导致肇事者逃之夭夭。对此,张某负有过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某辩称,刘某之诉与事实不符,他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张某提供了一份青岛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处接警证明,以此证明他积极报警,并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已实施了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法院网·刘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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