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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要重视和警惕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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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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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消费者蒲先生向省消委会投诉反映,其今年66岁,因足癣十几年来一直使用某企业生产的“足光粉”,疗效很好。2004年2月16日,因左足第5趾外侧瘙痒,用某企业生产的“足光散”(副名:足光粉),按说明书浸泡双足时造成严重伤害,双足背远端皮肤至踝沉着褐色,左足第2、3、4、5趾背及右足第1、2、3、4趾背皮损,右足背皮肤脱损15平厘米,双足0.5%的面积为深II度及III度混合烧伤。事发后即电告公司,6月3日下午,该公司派质保部刘医生用庆大霉素对双足进行处置,未见好转。6月9日,入住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8月17日,经省人民医院外科刘仲前主任诊断确认,其足为化学烧伤,烧伤已至趾骨,其烧伤面积为黄豆大小,呈黑色。对右足第3趾背烧伤痂壳实施切除手术,术后原久治不愈的右足背创面自然愈合,右足背及第3趾创口难忍的疼痛也消失。为此住院治疗84天,花去住院费1.26多万元。蒲先生认为浸泡足光散造成伤害的原因:一是剂量大,每袋40克,为原足光粉(16克)的25倍;二是药液浓度高,为原足光粉的2.45—1.25倍;三是用8磅(3400毫升)沸水搅拌,药液过饱和,沉积物严重;四是足光散使用说明书无用药过量警告、质量提示、不良反应,易误导患者用药,造成伤害。据了解,与蒲先生有类似经历的一些消费者。
由蒲先生的投诉引发出当前值得消费者警惕使用药品不良反应带来的损害问题。
今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同时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并对“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主要情形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既是国家进一步规范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管理措施,同时又是《消法》赋予消费者享有在用药安全方面的知情权、安全权的具体体现。
药品安全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是当前国家十分重视的问题。针对当前消费者十分关注的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问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出消费警示:
一、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并了解其药品名称、主要成份、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尤其需要特别注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
二、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一旦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情形,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院进行情况反馈,以避免造成更大的人身损害;
三、当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形后,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和保留相应证据,可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药监部门反映,同时,也可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报告。妥善处理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后果,并承担必要责任。
五、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充分重视药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机制,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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