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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 厂家应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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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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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 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就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问题产品应主动召回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规定》明确指出,生产企业有主动召回的义务。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而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任何个人都有权举报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规定强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违法行为将被曝光



  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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