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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水果受损 速递服务部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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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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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消费者侯某声称他到米易县城某速递服务部办理水果速递业务,因速递服务出错,水果大部分损坏。找该速递服务部协商未成,遂向县消委会投诉,要求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县消委受理了该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侯某于2009年5月22日上午11:00时,到该速递服务部办理水果(油桃和小翻茄各10件)速递到成都的业务,当时该服务部收取货运资费640.00元(出据有快递详情单和发票,该快递详情单表明消费者侯某的水果为非保价快件),并与侯某约定用木箱包装水果以及约定送达成都收件人的时间是2009年5月23日下午4:00时前。该快递公司米易服务部在与铁路部门办理托运时,因铁路部门出据托运包裹发票时将收件人名字打错(音同字不同,别字),该服务部人员没有仔细核对,即未发现收件人名字出错,致使收件人未按约定时间收到包裹;该快递服务部用木箱包装的水果,不符合铁路部门包裹托运的有关规定,铁路部门将木箱拆除。由于要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达收件人,该快递服务部未将木箱拆除情况及时通报消费者侯某。结果,收件人收到的水果被延误了一天,且受损严重(10件小翻茄已不能食用,10件油桃损失过半)。对此,县消委认为,该快递公司米易服务部的员工业务不专业,责任心不强,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该快递服务部在办理托运包裹时未仔细核对发票,使收件人名字出错未得到及时纠正。同时,不熟悉铁路部门办理托运包裹对包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水果易坏存在风险的意识也不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该快递服务部的物流快递服务协议第7条“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非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文件类为资费2倍,物品类为资费5倍,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的规定,该快递服务部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县消委会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该快递服务部全额退还消费者侯某快递服务费640.00元,同时,补偿水果损失760.00元。即两项合计壹仟肆佰元正(1400.00元)。(范盛平) 米易县消费者委员会秘书组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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