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部分快递企业钻《标准》空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7 15:34
人浏览

  近期,有消费者上海市消保委反映,一些快递企业以执行新实施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为由,降低了对遗失快递物品的赔偿额。上海市消保委调查后发现,这些快递企业根本没有认真执行《标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了解,原先这些快递企业承诺,对于未采取保价寄递的信件,如在运输环节中遗失,将给予两到三百元不等的赔偿。现在,他们却以贯彻执行《标准》相关规定为由,将承诺中的赔偿额度降低为快递费用的3倍,甚至更低。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依据。首先,《标准》没有就快递企业遗失物品后给予多少赔偿的数额进行直接规定;其次,在《标准》施行前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发生变化。因此,降低赔偿标准完全是这些企业钻了《标准》没有规定赔偿数额的空子,擅自减轻责任。这种行为违反了《消法》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上海市消保委希望相关企业改正错误,纠正这种不当行为,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采取措施,制止此类现象在业内蔓延。

  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做到:一是快递贵重物品时最好约定保价服务,以防物品灭失、损毁后无法获得足额赔偿;二是快递重要单据证件时应当选择信誉好的公司,以免损失难以挽回;三是在寄递和签收快递物品时要与快递人员一起验视物品,并在快递单据上写明物品情况;四是妥善保管消费凭证等证据,一旦遭到快递企业拒赔,应当据以投诉维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