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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单一字之差联通诉客户交纳违约金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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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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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因几月未交电话费,被联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电话费用1075.09元,滞纳金331.47元以及违约金2304元。日前,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客户王女士只需支付拖欠话费993.54元。

  2003年8月,家住靖远路的王女士与联通公司及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CDMA手机配套UIM卡促销活动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女士自愿申请购买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海尔品牌的CDMA手机,并购买使用联通公司的号码为133打头的UIM电话卡;王女士从签署协议书之日起连续使用联通公司提供的CDMA移动通信服务24个月,并同意使用基本月租费和月基本话费额,即每月的实际本地通话费不低于基本话费额78元;王女士在协议有效期内向联通公司提出离网时,必须向联通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4个月减去已经缴纳话费的月数),乘以(月基本话费78元加50元月租费)。同时,双方约定,王女士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联通公司交纳电信费用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王女士一直使用在联通公司提供的手机服务,但因联通公司错将王女士的帐址“靖远路”打印为“靖运路”,致使王女士始终未收到电话费帐单。王女士曾在2003年10月电话要求联通公司补寄帐单,但联通公司还是未向王女士送达电话费帐单,王女士也就一直未向联通公司交纳通信费用。联通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对王女士的手机办理了停机手续,王女士遂于同年2月到消费者协会要求解决纠纷,但未果。截至2004年1月止,王女士使用了电话费用993.54元。联通公司的电话费帐单上注明王女士还使用的信息费为81.55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认为,买了手机后二个月,因未收到电话费帐单,曾要求联通公司补发帐单,但联通公司未予理睬,却无故办理了停机手续。她是凭电话费帐单付款,没有义务到营业网点去缴纳,而且她也从未使用过信息功能。王女士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联通公司的诉请。

  联通公司上海分公司则认为,王女士虽未收到电话费帐单,但可以直接到营业网点去缴纳。所以要求王女士给付电话费用1075.09元、滞纳金331.47元及违约金2304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联通公司订立的电信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按照电信业务的交易习惯,联通公司应每月将电话费帐单按时寄送给王女士,王女士再凭电话费帐单进行付款,现因联通公司未能将电话费帐单送达给王女士,致王女士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责任在联通公司,故联通公司要求王女士给付滞纳金及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另因联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王女士具体使用信息功能的情况,故联通公司要求王女士给付信息费的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但王女士对其已使用的电话费用应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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