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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约权力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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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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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力越是高度发展,人就越是陷入片面性,相应地对社会协作的要求也就越强烈,结社就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结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结社权是人类的固有权利,包括我国宪法在内的各国宪法、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其加以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和权利”。结社在社会制约权力中的作用表现在:

  1、结社有利于权利的维护。2、结社可以培育公民社会,提高公民治国能力。3、结社提供了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克服了社会制约权力的信息障碍。4、结社有助于资源的社会化配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结社自由,但对结社权必须辩证分析。结社权不仅孕育着稳定,也滋生着动乱,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必须通过恰当的引导,在法治的框架内活动,才能起到刘易斯·科塞所说的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促进民主、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国家的立法既有对结社自由的保障条款,也有对结社权的限制,包括程序上的限制和实体上的限制,在结社主体、结社种类、结社目的以及政治权力介入等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界线,这些做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中对发挥社团的社会作用等问题上存在一些不甚合理的认识与做法: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公共政策存在较强的国家主义色彩。社团的社会性和自治性被忽略,其自主性、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团被纳入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系统的管理体系,其民间组织的色彩被淡化,成为政治国家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公民社会已经有相当程度的发育,这种情况要求对社团的社会作用进行再认识。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政发展的方向,社会制约权力必须纳入法治的视野。我国目前关于社团的立法研究薄弱,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思想,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定位认识不清,除一些行政法规外,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定。这种局面应尽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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