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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概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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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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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和北欧其他国家普遍认为消费者保护应成为国家的主要任务。瑞典政府对消费管理与执法机构的建设历来十分重视,早在上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就相继成立了消费局、消费理事会、消费信息监测所3个机构,到现在已健全了市场和消费管理、服务、监察、投诉、司法等机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体系。
●国家消费政策管理局。瑞典国家消费政策管理局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负责落实和执行所有与消费有关的法规的机构。该局是1973年合并原有的消费局、消费理事会、消费信息监测所3个机构组建的,负有颁布有关消费法令的使命。该局负责制定消费政策和监督有关法律的实施,主管全国的消费指导、家庭经济与信贷、广告、商品安全、商品检测、消费信息与服务方面的工作。
●消费监察官办公室。1971年,瑞典在世界上首次设立了消费监察官制度。瑞典议会授权设立消费事务监察办公室,专门负责监督所有消费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受理一些特殊的投诉。消费监察官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有关各方采取防范性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它有权发布命令禁止企业销售有危害的商品,禁止不法销售行为和取消歧视性合同;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要求卖方保修、调换甚至收回售出的商品;有权下令对违法企业罚款(但这不是强制性的,需被罚企业接受,罚款上缴国库)。它一般不直接受理消费者的个人投诉,但对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出面干预,甚至提交市场法庭处理。
●国家消费者投诉局。国家消费者投诉局是瑞典主要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政府机构,其职责是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
●地方消费指导中心。1975年瑞典议会作出决议,要求各地政府承担本地区消费者保护的任务,并提供有关的信息、建议和报告。瑞典286个城市基本上都有设在市政府的消费指导中心,国家消费政策管理局定期向消费指导中心提供各种商品信息。各市镇地方政府都设有消费事务顾问,负责处理当地与消费有关的事务(包括处理消费者投诉)。全国共有300多名消费指导官,他们了解市场变化,熟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立法,而且还和银行、社会服务、保险和税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为消费者提供具体的服务,并负责向当地政府和中央政府通报当地的消费信息。
●市场法庭。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市场法庭的国家。1971年成立的市场法庭负责处理违犯市场法、消费合同条款法、送货上门服务法、产品安全法、产品责任法、明码标价法和消费信贷法的案件。
(下一篇,将介绍瑞典的民间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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