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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卡消费别忘加“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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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信用卡发卡数已超过15亿张。然而,伴随发卡量上升的还有日益严峻的信用卡安全问题,它正侵蚀着持卡人的利益——
●多层密码多层保护
郭小姐是一家知名外企的员工,在同事的鼓动下,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根据宣传单所写的“不用存钱就可以消费,只要签名就行”,小郭顺利的拿着卡在商场、饭店消费了几次,也的确感到了刷卡的轻松、便利。
但不久后,郭小姐在上班途中,钱包不慎被小偷“顺”了去。由于当时她没能记清自己的银行卡号,又急于到单位上班,于是到了晚上回家才一一打通银行电话,开始挂失并询问相关手续如何办理,在这之后几周相继领到了新卡。
事隔几周之后,郭小姐如往常一样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对账单,上面的本期应还金额中却赫然印着:9843.50元,头脑有些发蒙的小郭立刻想到了核对消费日期,却发现正好就是自己丢失钱包的当天。
郭小姐在致电电话银行并进行一番解释后,得到的结论只有一种可能性:她的信用卡丢失后,当天就被他人冒用签名消费了数千元。但根据银行的说法,由于这些消费发生在她向银行挂失前,这些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冒用信用卡的人,损失的近万元钱都要由持卡人自己负担。
看到这里,或许会有人问:既然银行发行了签名制的信用卡,那么商家刷卡时也有义务进行签名核对,为什么持卡人却要承担卡被冒用的后果?如果签名不能起到验证持卡人身份的作用,那么一旦信用卡丢失,意味着持卡人会承担比携带现金更为严重的后果?
对此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信用卡用卡环境还不完善,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风险分配也不公平。银行对于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早在客户申请信用卡之初的条款中就已经把自己置身事外,对挂失前的损失概不负责;而商场等消费场所作为持卡人消费的直接受益方,更是对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失不承担丝毫责任,目前也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消费场所在信用卡消费中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但是,由于信用卡被盗刷而引发的纠纷却不少,多数持卡人在利益受损时,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也不乏从中得到赔偿的,但过程中费的周折也不小。
信用卡消费使用“密码+签名”是目前国人认为最安全的方法,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使用密码。虽然说,加上密码并不能完全保证信用卡安全不被盗刷,但安全系数绝对要比只凭签名消费的卡高的多。
●商家漠视责任
其实造成上述情况的出现,还跟商家漠视自己责任有很大关系。记者在多家商场了解到,除了少数大商场外,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的商户少之又少。也就是说,只使用签名消费的话,卡片一旦遗失,安全性不言而喻。
事实上,“信用卡消费不设密码”是欧美国家的通用原则。为迎合国人“密码”比“签名消费”更安全的消费习惯,在受理信用卡申请时,多数国内银行为消费者提供密码和签名两种选择。
但欧美的“国际惯例”其实不适合中国,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旦发生盗刷,无论对商场还是对盗刷者都没有严厉的惩戒制度,持卡人理赔难度大。
民生信用卡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国外,商家核对信用卡签名是很严格的,凡签名和信用卡背面签名不符,就会立即要求持卡人重新签名或者取消消费。因为一旦签名不一致,商家就有可能拿不到这笔钱。很少听说过持卡人丢卡,被盗刷后要持卡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事。”
该负责人还说,国外的信用卡消费有两项监管措施,一是收银员,负责核对笔迹,这是第一道关,很重要;二是严酷的惩罚,一旦伪造他人笔迹,盗用信用卡消费,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有的还会被判终身监禁。而在国内,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收银员既无核对笔迹的专业水平,也没有主动性,所以凭签名消费就显得十分不安全了。
对此也有相反论调认为,持卡人的担心其实没必要,“签名”其实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按照有关协议,商家收银员必须核对签名,只有笔迹相同才能刷卡消费。如果有人冒用签名,银行会根据信用卡盗刷争议系统,要求商户承担责任。
但如此一来,对商户而言就显得很不公平,因为以专业判断的高标准要求收银员对签名履行审核的义务不现实,一般商家也没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及鉴定人员,且这从经济角度看,成本非常高。另外,最后打起官司来,过程也是相当繁琐,持卡人最终要付出时间成本,很不划算。
●三方责任如何鉴定
如今面对越来越频繁的刷卡消费,许多商店的营业员并没有核对签名的习惯,这也成为了法律纠纷中判断商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点。
在消费环节中,商家的责任十分重大,是否认真核对签名,对于持卡人来说,就是最后一道保护线了。如果商家能够认真执行与约定银行之间的承诺,消费者的损失就可大大减少。然而,在现实中,商家的表现却时常令人失望。
商家核对签名普遍流于形式,给盗刷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那么一旦信用卡被盗刷,责任如何界定呢?
迪陶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元民律师说,由于信用卡消费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因此信用卡被盗用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应从特约商户、持卡人及发卡银行在信用卡被盗用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来进行分析。
周元民认为,一般情况下,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均会签订类似《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及相关操作规程等文件,按照上述文件的约定,信用卡消费的支付审核程序是依靠特约商户来实际实施完成的,也就是说,如果特约商户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周元民律师指出了在法律实践中主要涉及的几种情况:一、发卡银行责任。如持卡人在失去信用卡后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及时办理了挂失手续,则挂失后发生的信用卡盗用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二、特约商户责任。1.在信用卡挂失前发生盗用消费行为时,如交易刷卡单据上签名与持卡人预留签名明显不符(错误),则特约商户因未能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全部(或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2.在信用卡挂失前发生盗用消费行为时,如交易刷卡单据上签名与持卡人预留签名“形式相同”,则因虽然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对特约商户不能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因受技术手段等现实因素限制),即特约商户只要达到“形式审查”的要求即可,故在此种情况下,特约商户不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持卡人责任。如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或在失去信用卡后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持卡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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