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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退首付款 工商所维权讨公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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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消费者李某在宜宾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西区工商所帮助下,得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其购房时所交的首付款。
2007年元月初,消费者李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售楼处看上其中一套房,准备购买。售楼人员给消费者宣传需要先交款。当时,该消费者向售楼人员咨询,若交了款后又不打算再买是否可以退钱,售楼人员明确答复可以退款。其后消费者在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交了一万元首付款。后因种种原因,消费者不准备再购买该套住房,就去该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款项。该公司总是以某经理出差无法办理退款为由,无故拖延不退,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最后决定向西区工商所投诉。
  西区工商所在对情况进行调查后,按照诚信、公平交易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既然承诺消费者,在不买房后可以退款,就应该信守承诺,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交的首付款。最后经西区工商所调解,该公司全额退还了1万元购房首付款。
西区工商所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对开发商的各种承诺要尽量通过签订合同或取得其他相应的文字依据固定下来,避免口头承诺,有利于今后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超、钟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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