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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销售商坑人 消委会维权退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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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三天的手机就开不起机,找到商家却说我人为损坏造成的。不但不按规定解决,还要我出80元钱才给修,这不是坑人吗!”消费者刘女士在翠屏区消委会气愤地说。

原来,消费者刘女士与2007年2月7日在宜宾市翠屏区南街XXXX手机销售商店,购买了一部桥兴牌6656型手机,价值1300元。没想到当天晚上刘女士在给手机充电时,充不起电。次日,消费者找到商家,商家给换了一块电池。2月10日又开不起机,消费者立即将手机拿去找商家,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无奈之下,2007年2月17日消费者投诉到翠屏区消委会。

当日上午,翠屏区消委会立即通知商家到消委会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翠屏区消委会的同志指出:“商家仅凭自己主观臆断,认定手机出现问题系消费者人为所致,缺乏依据。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退机条件,商家理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耐心地宣传教育,商家态度有了很大转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消费者的手机作了退货处理。

龚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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