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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不三包 消协出面解急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5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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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三包”期内不负责三包的汽车投诉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750元。

据消费者叶某介绍:她于2005年9月6日在达县某汽车工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中巴车,用于达县至石桥的客运经营活动。该车的售后《服务手册》规定“购车时间在一年或行驶里程在三万公里以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三包责任范围”。然而该车在正常行驶9000公里后,于2005年12月6日按规定在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二保”时,发现该车的制动系统中的车后凸轮双双开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致使该车不能投入正常运营。事后,消费者多次找到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维修单位,均以超过“三包”期为由,被拒绝免费维修。为了保证汽车能够正常投入运营,处于无助的消费者被迫按生产厂家和维修单位的意见,违心地缴纳了后凸轮配件费650元、工时费100元,共计750元,才使该车得以修复,恢复了正常的运营。

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厂家和指定的维修单位为什么不履行“三包”责任呢?并且维修单位向消费者收取的后凸轮价格超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近5倍,怎么想也想不通的消费者,带着这个疑问将汽车生产厂家和指定的维修单位投诉到达县消委会,要求生产厂家和维修单位赔礼道歉、继续履行“三包”责任规定、退还乱收费用、赔偿损失。

经达县消委会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原维修费、工时费75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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