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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超市手机被盗 索赔偿未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5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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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孙先生气呼呼地走进法院,状告松江百润发超市,要求其赔偿自己手机被盗的损失。他表示,因超市方态度恶劣,为出一口气而走上法庭。8月24日上午,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宣判,孙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

  6月14日晚,孙先生在百润发超市松江分店的水果柜前排队称重量,突然发现挂在脖颈上的手机挂绳被割断,他今年3月7日新买的一部康佳827CDMA手机不翼而飞,价格1288元。他随即向柜台营业员反映,并借用电话拨打了110,公安机关出具了接报回报单。嗣后,他向超市负责人讨说法,孙先生认为,超市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理应赔偿其被盗手机的经济损失,但得到的非但不是超市方的同情,而是“自认倒霉”的“忠告”,更谈不上什么赔偿了。孙先生遂决定要打官司,除赔偿其损失外,还要超市在公开场合向他赔礼道歉。

  超市方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手机是在被告商场被窃,即使是在被告商场被窃,也应该向盗窃者追偿。而且,手机是在原告自己的控制范围内被盗的,原告自己应对物品失窃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限于经营者的服务直接侵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情形。被告方的保安,其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和防范义务,他并不能完全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原告手机被窃与被告作为经营者向原告提供的服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无需承担因第三人对原告侵权而产生的责任,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中国法院网·沈昊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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