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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银行:算错我月供 还毁我信用记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5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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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银行承认月供算错是笔误所致,承诺恢复其信用记录

林先生通过向银行贷款按揭的方式购房,并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月供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料却在1年后收到了武侯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原来,贷款合同上写明的月供与银行算出来的月供不一致,银行认为,林先生在归还借款的过程中“已连续2期(累计逾期9期),已严重违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先生认为自己按时足额还贷并无过错,随后将贷款银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武侯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银行承认合同上月供算错是笔误所致,承诺恢复林先生的信用记录。另外,对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处也已向林先生登报道歉。

按时足额还贷 却被银行告上法院

2009年4月27日,林先生与银行及保证人签订了一份《个人营业用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80000元,用于林先生在成都按揭购买的商铺。2009年5月26日,该合同经蜀都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林先生严格履行与银行的贷款协议,按合同第八条a项的约定按月归还借款1807元,从未拖欠。但2010年7月13日,林先生突然接到了武侯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而法院立案和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是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上载明,林先生“已连续2期(累计逾期9期),已严重违约”,合同终止,强制执行林先生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而后,银行向林先生发出告知函,告知林先生之前贷款合同约定的月供金额系工作人员笔误,银行是按照每月还款额2046.98元进行扣款。

申请公开听证 公证处登报道歉

林先生认为自己按时足额还贷并无过错,随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申请公开听证。2010年7月22日,武侯法院对此案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银行认为贷款合同上的还款金额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填错了,该还款利率已低于规定的最低利率。武侯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认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林先生按月足额归还借款,未违反合同约定。本案中,银行在未取得借款人认可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还款金额,并以该合同向公证机关请求制作了执行证书。如果银行认为约定贷款利率违法,应当按法律程序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同时法院的裁定还认为,公证机关在未查明案件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向银行出具了执行证书,法院不予执行。

随后,蜀都公证处对该执行证书进行复查,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复查决定。该决定认为,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债务核实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检查出贷款利率和还款金额不符,导致错误地出具了执行证书。蜀都公证处及当事公证员也于复查决定做出的当日,向林先生出具了致歉信。同时,该公证处于11月6日在报纸上刊发公告,向林先生道歉。

双方和解

银行承诺恢复其信用记录


之后,林先生在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时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因有逾期记录而出现多处污点,林先生认为这是银行的失误所致,银行臆造“已连续2期(累计逾期9期),已严重违约”,公然违背事实,对自己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了损害,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后,2010年9月27日,林先生将贷款银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武侯法院,要求贷款银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武侯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正式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于近日达成和解协议。银行承诺确保林先生在征信系统内的“不良征信记录”为“非林先生个人原因所致”,并在林先生“不良信用记录”中进行备注或标明;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对贷款合同进行了修改,将月供由1807元修改为2046.98元。和解协议达成后,林先生向武侯法院撤回了起诉。


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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