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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价格“标实不符”应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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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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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价格“标实不符”应退款

  2009 年1 月13 日下午,山东籍张先生来到市消委投诉,称自己来宜兴出差,中午在某饭店就餐,点了一个红烧排骨,菜单标价25 . 00 元,一个红烧鱼20 一00 元,共计45 . 00 元。等吃完饭一结算成了65 一00

元,当时提出质疑。饭店负责人说:“现在都涨价了,菜单上是以前的价格,还没来得及更换”消费者不知所措。于是投诉到消委,讨个说法。消委工作人员耐心询问了事情经过后,立即前往某饭店核实,发现帐单确实有很大的出人,结帐时的价格明显高于报价、先生赔礼道歉,并退回多收的20元。

  点评:饭店的菜单报价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的服务收费标准,是服务内容和价格信息的真实表示,一句“未来得及更换”却让消费者多花了2 ( )元,饭店不履行告知义务,却要消费者来“埋单”,当然是《 消法》 所不容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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