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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欺诈卖车 消费者依法退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5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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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在格尔木市某经销商处购买燃油助力三轮车一台,在使用几天后连续出现故障,向经销商反映问题,经销商不管。2006年3月底,赵某投诉到格尔木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厂家同意给予换件维修,但经销商坚决不同意。

  为什么经销商不同意?消协展开调查。原来,经销商在销售这种车时,谎称燃油助力车不是机动车,不用申办牌照,在路上随便行驶。而事实上,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都为机动车,只要是机动车就必须接受车管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否则上路便被查处。

  格尔木市消协依据《消法》规定,作出经营者退车的处理,消费者一次性拿到退车款2000元。

  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燃油助力三轮车是一种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应当申办牌照。此案中经销商谎称所售燃油三轮车为非机动车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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